申请人韩振远,干部。被执行人张忠福,下岗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远与被执行人张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08)即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齐永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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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韩振远,干部。被执行人张忠福,下岗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远与被执行人张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08)即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齐永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