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凯盛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黄河二路。被执行人青岛靓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辛庄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凯盛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靓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