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即墨市普东镇卫生院。事业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37028200021。法定代表人兰海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辛承本,即墨普东法律服务所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风药业莱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16402567。法定代表人李国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连豹,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国风药业莱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即墨市长直卫生院(后更名为即墨市普东镇长直卫生院)。事业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3702820002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风药业莱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风莱西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长直卫生院(下称长直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即墨市普东镇卫生院(下称普东卫生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普东卫生院称,即墨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风莱西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直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我院在中国银行即墨市支行营业部所存款项。因长直卫生院和我院都是独立的法人事业单位,对外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墨法院在执行该案时,冻结我院银行存款帐户款项实属错误。请求依法查明事实解除冻结,并责令国风莱西医药公司因错误申请冻结而给我院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3000元。
本院查明,(一)原告国风莱西医药公司与被告长直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2001)即经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7279.01元,扣除其已退货款8000元,余款29279.01元,分别于2001年10月15日前付2000元,2002年3月30日前付13279.01元,余款14000元于2002年9月30日前付清。2、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501元及其他诉讼费用609元,由被告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长直卫生院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国风莱西医药公司遂于2002年8月16日向本院立案,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2)即执字第2113号。(二)本院在对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直卫生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2年10月15日作出(2002)即执字第2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2001)即经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02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国风莱西医药公司发放了(2002)即法权证字第97号债权凭证,该债权凭证载明的未受偿债权余额为37000元。(三)2011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国风莱西医药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并根据其申请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02)即执字第21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普东卫生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银行帐户(账号:2221********)存款额为23457.95元人民币;又于2012年11月21日裁定续冻,冻结的存款额为80000元人民币。异议人普东卫生院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长直卫生院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事业法人,冻结其银行帐户存款实属错误,请求依法解除冻结。(四)在执行听证中,异议人普东卫生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即墨市普东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2、即墨市普东镇长直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3、即墨市卫生局于2012年11月23日出具的“证明即墨市普东镇卫生院、即墨市普东镇长直卫生院系两个法人单位,对外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普东卫生院和长直卫生院是两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国风莱西医药公司对异议人普东卫生院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五)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将搜集的即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即编办字(2001)18号文件和本院(2004)即执听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一并进行了出示。即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即编办字(2001)18号文件《关于市卫生局部分卫生院更名的批复》证明:长直镇卫生院更名为普东镇长直卫生院。(2004)即执听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本院在2004年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可巨与被执行人长直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明,长直卫生院因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即墨市卫生局于2003年3月8日,将该院的全体在册职工分流安置到本市普东、灵山、温泉、移风等卫生院工作。异议人普东卫生院和申请执行人国风莱西医药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六)申请执行人国风莱西医药公司在听证中称其之所以申请冻结普东卫生院的银行帐户,是认为长直卫生院在长直镇被撤销后合并入普东卫生院,对此并无证据证明。通过听证调查,国风莱西医药公司认可普东卫生院和长直卫生院是两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对其申请冻结的普东卫生院的银行帐户款项应予解除冻结。普东卫生院对国风莱西医药公司的错误申请冻结其账户的行为给予谅解;对要求国风莱西医药公司因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帐户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3000元人民币的权利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本院民事调解书、债权凭证、执行裁定书、普东镇卫生院和普东镇长直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当事人听证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并经听证质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执行听证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对异议人普东卫生院的财产是否应当予以执行。从异议人普东卫生院提交的证据和本院搜集的证据看,异议人普东卫生院和被执行人长直卫生院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事业法人,应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墨市长直镇被撤销后,长直卫生院更名为即墨市普东镇长直卫生院。该院后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职工工资而歇业。2003年3月8日,即墨市卫生局将该院的全体在册职工分流安置到本市普东、灵山、温泉、移风等卫生院工作。申请执行人国风莱西医药公司无证据证明异议人普东卫生院接受了被执行人长直卫生院全部的人、财、物,也无证据证明长直卫生院合并入普东卫生院。因此,其申请执行普东卫生院的财产无法律依据。通过听证调查,国风莱西医药公司认可普东卫生院和长直卫生院是两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认可其申请冻结普东卫生院的银行帐户款项属错误申请,表示应予解除冻结。综上所述,异议人普东卫生院的执行异议理由依法成立,对其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国风莱西医药公司申请执行普东卫生院的财产有误,对其申请冻结的异议人普东卫生院的银行帐户款项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2)即执字第2113号执行案对异议人即墨市普东镇卫生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银行帐户(账号:2221********)存款的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国德锡审判员:傅士吉人民陪审员:吕恒良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