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赵学峰,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金山路**。申请执行人:宋修京,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智晓,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宋修京与被告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学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2)莱阳执字第3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房产证号为莱字第**房屋,在执行之前已经依由我个人取得所有权,法院不能以我个人财产用于偿还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欠宋修京的债务。有提交的(2007)烟执字第366号民事裁定书、烟台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莱阳市古柳粮油加工厂单项资金产评估报告书》、(2007)烟执字第366-1号民事裁定书、《莱阳市古柳粮油加工厂产权界定暨出售合同书》、2011年11月11日我与张军令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该房屋已归我所有。请求解除(2012)莱阳执字第32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徐格庄村北莱高路西房产一处。经审查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是本院于2011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欠原告宋修京花生米款300000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2)莱阳执字第3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徐格庄村北莱高路西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莱字第**。案外人于2012年12月21日以该房屋已经拍卖程序由其购得为由提出异议。现查明,该查封房屋已经(2007)烟执字第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抵顶给莱阳市古柳农村信用合作社,后经拍卖程序由案外人赵学峰拍得,但现在仍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证仍在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事实,有(2007)烟执字第36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房产已抵顶给莱阳市古柳农村信用社;2011年3月16日拍卖成交书,证明赵学峰经拍卖程序竞得该房产;烟台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莱阳市古柳粮油加工厂单项资金产评估报告书》,证明其评估内容包括该房产;《莱阳市古柳粮油加工厂产权界定暨出售合同书》,证明张军令此前取得该房所有权,后抵押给莱阳市古柳农村信用社;赵学峰与张军令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该房屋已交付赵学峰管理使用。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徐格庄村北莱高路西房产一处(房房产证号为莱字第**)因案外人系经拍卖程序依法取得,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虽现在仍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证仍在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但该房屋的实质所有权应归案外人,案外人现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徐格庄村北莱高路西该房产的查封,理由正当合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2)莱阳执字第3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莱阳市福顺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徐格庄村北莱高路西房产(房产房产证号为莱字第**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姜娟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