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杰英
书记员:孔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