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原告胡亚昌诉被告聂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民初字第2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亚昌,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聂山永,男,28岁,汉族。

原告胡亚昌诉被告聂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亚昌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亚光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亚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亚昌负担。

审判员:赵志民

书记员:王晓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