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亚昌,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聂山永,男,28岁,汉族。
原告胡亚昌诉被告聂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亚昌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亚光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亚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亚昌负担。
审判员:赵志民
书记员:王晓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