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天盛化工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清丰县。被告昆区忠义合新型涂料厂,住址。
河南天盛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与昆区忠义合新型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7日,被告昆区忠义合新型涂料厂与原告签订了《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昆区忠义合新型涂料厂出售纤维素醚、高聚合物胶粉等化工产品,合同总额为93000元,所有货款应在2014年12月30日结清。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单》,根据《欠款单》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836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昆区忠义合新型涂料厂偿还货款2836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盛化工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相恩
书记员:谢佩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