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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原告杜善选诉被告王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小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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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善选,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王运彬,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杜善选诉被告王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善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善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善选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善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善选负担。

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李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