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善选,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王运彬,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杜善选诉被告王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善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善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善选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善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善选负担。
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李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