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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张占勇与被告冯自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民初字第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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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占勇,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自星,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占勇与被告冯自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占勇负担。

审判员:曹志甫

书记员:裴利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