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自法,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敬仁,男,46岁,汉族。
原告张自法诉被告李敬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自法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法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自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自法负担。
审判员:赵志民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