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本义与王元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本义。被执行人王元华。

本院执行的姜本义与被执行人王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6975.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即商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人民陪审员:殷梦鹃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