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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笛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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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周笛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双力水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法定代表人马沛华,职务厂长。被执行人李子民,曾用名李梓民,居民。

本院在执行周笛广诉唐山市丰润区双力水泥厂、李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