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笛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双力水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法定代表人马沛华,职务厂长。被执行人李子民,曾用名李梓民,居民。
本院在执行周笛广诉唐山市丰润区双力水泥厂、李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