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唐山市东岳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恢字第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市东岳水泥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千佛院村南。法定代表人张万庆,厂长。被执行人甄友文,农民。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东岳水泥厂诉甄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山市东岳水泥厂与被执行人甄友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甄友文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宿建东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