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东岳水泥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千佛院村南。法定代表人张万庆,厂长。被执行人甄友文,农民。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东岳水泥厂诉甄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山市东岳水泥厂与被执行人甄友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甄友文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宿建东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