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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諘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恢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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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涛。被执行人王仕国。

申请执行人高涛与被执行人王仕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