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微,农民。被执行人燕相华,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微与被执行人燕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祝洪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