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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微与燕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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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微,农民。被执行人燕相华,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微与被执行人燕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祝洪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