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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淄博亚克塑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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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亚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西首。法定代表人穆克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曹村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正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亚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康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祝洪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