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创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中路******。法定代表人邹爱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顺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丹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星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创升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等。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卓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