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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欧宏录与凤翔县尹家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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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欧宏录。被执行人凤翔县尹家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绪,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珠虎。

欧宏录诉凤翔县尹家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的(2008)凤翔民二初字第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303元,2009年5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1月29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5642元,其余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结结本院(2008)凤翔民二初字第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