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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西安市未央区胜达物资经销处与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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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胜达物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王家成,系该经销处负责人。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少营,系该公司经理。

西安市未央区胜达物资经销处与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的(2008)铜印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西安市未央区胜达物资经销处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9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西安市未央区胜达物资经销处支付案件款95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9500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08)铜印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审判员:郭俊峰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