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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丰执字第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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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韩亚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胜才。农民。被执行人刘春雨。农民。

申请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胜才、刘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宿建东

书记员:杨会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