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钦香,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张彩琴,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杨红,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杨军,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钦香与被执行人张彩琴、杨红、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2589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立新
书记员:李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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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钦香,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张彩琴,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杨红,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杨军,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钦香与被执行人张彩琴、杨红、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2589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立新
书记员:李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