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元江。被执行人汤新卫。
程元江与汤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程元江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汤新卫支付欠款89957元及利息11480元、执行费1422元,共计1028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新卫102859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汤新卫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