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张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73202-0),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义井路交口板桥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张传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0445-6),住,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红枫路** 法定代表人曹新保,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新保,系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桂英,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1日制作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92469元,违约金497293元,诉讼费16216元,并承担执行费23460元,合计2129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9246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11.2%计算,自2013年5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新保、蔡桂英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129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9246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11.2%计算,自2013年5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国锋
书记员:陈晓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