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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市金世纪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崔洪超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3)包执字第0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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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金世纪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开发区新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张沛,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洪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崔洪超购买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路以西的万嘉花园A26栋602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500977)证直接登记至刘圣强(身份证号码:3401111971********)名下。二、将被执行人崔洪超购买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路以西的万嘉花园A13栋601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500947)证直接登记至杨继东(身份证号码:3601041962********)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审判员:张文曦代理审判员:汪民军

书记员:吴远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