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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寿泉申请执行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包执字第006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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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寿泉,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小娟,农民。被执行人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4050-7),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黄耀坤,董事长。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398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288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11.2%计算,自2013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传银

书记员:王宏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