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寿泉,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小娟,农民。被执行人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4050-7),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黄耀坤,董事长。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398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288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11.2%计算,自2013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传银
书记员:王宏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