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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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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贤英,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横水路46。被执行人北海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中鼎时代空间****。法定代表人陈传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谢贤英因与被执行人北海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黄辉远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