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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海霞与自然而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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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海霞,女,1964年8月5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自然尔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苏凤,女,1971年8月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在执行宋海霞申请执行自然而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自然而然(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凤已按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刘庆生

书记员:赵晓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