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郜希亭,男,1940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清福,男,1930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人郜希亭申请执行张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清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洹北小区63号(房屋产权证为产监私字第**4949号)的房屋产权过户至郜希亭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