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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人郜希亭与张清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北执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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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郜希亭,男,1940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清福,男,1930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人郜希亭申请执行张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清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洹北小区63号(房屋产权证为产监私字第**4949号)的房屋产权过户至郜希亭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