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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市龙马潭区财鑫摩托车综合经营部申请执行王生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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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财鑫摩托车综合经营部,住所地王氏商城。被执行人王生颜,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被执行人周雪霞,女,汉族,住泸县得胜镇。

关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财鑫摩托车综合经营部与王生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未在家,本院已对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华琪审判员:张涛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黄泽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