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泸县玉蟾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法定代表人龙吟东,经理。被执行人徐大书,女,汉族,住泸县牛滩镇。
关于泸县玉蟾农资有限公司与徐大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并未在家,本院已对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因需要较长时间对其财产进行处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华琪审判员:张涛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