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