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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保录与郭玉洁、郭玉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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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保录,男,1951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郭玉洁,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郭玉民,男,1962年4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申请执行人李保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玉洁、郭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郭玉洁、郭玉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