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保录,男,1951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郭玉洁,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郭玉民,男,1962年4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申请执行人李保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玉洁、郭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郭玉洁、郭玉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