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建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