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刘XX。
本院在执行刘XX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XX身体患有冠状动脉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和严重脑血栓等疾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福江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