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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某加油站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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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加油站站长。被执行人王某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华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