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子明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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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子明
书记员:王阿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