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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某与袁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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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子明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