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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X与杨X、刘XX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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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杨X。被执行人刘XX。

本院在执行王X与杨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X、刘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