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化市三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立新机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三鑫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立新机电厂涉溪口滕燕洋民间借贷系列案,目前,将成立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本院暂不能处置。截止2013年6月7日,被执行人奉化市立新机电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三鑫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981.2元,案件受理费329.5元,执行费38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1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庄亚平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