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晓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晓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其负责人朱为民目前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晓欧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晓欧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6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6元、执行费1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