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车灏被执行人陈建新被执行人陈广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灏与被执行人陈建新、陈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陈建新、陈广武于2013年4月1日给付原告车灏货款48000元。二、原告车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退付原告车灏507元,被告陈建新,陈广武负担507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建新、陈广武于2013年3月27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许会审判员:王英杰审判员:王玉泉
书记员:喻海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