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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车灏与陈建新、陈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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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车灏被执行人陈建新被执行人陈广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灏与被执行人陈建新、陈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陈建新、陈广武于2013年4月1日给付原告车灏货款48000元。二、原告车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退付原告车灏507元,被告陈建新,陈广武负担507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建新、陈广武于2013年3月27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许会审判员:王英杰审判员:王玉泉

书记员:喻海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