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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林洁管业有限公司与傅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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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林洁管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傅迪军,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林洁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林洁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974.56元。执行中,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7日双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林洁管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