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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超然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科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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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超然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科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超然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科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超然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36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22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3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尤亚琴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