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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方青诉被执行人刘连永买卖合同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涿执字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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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青,住涿州市东仙坡镇王家坟村。被执行人:刘连永,住涿州市东仙坡镇青岗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青与被执行人刘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李小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