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远建,男,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吕万彬,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西大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向光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碚法民初字第026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西大印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西大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尹春杰
书记员:刘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