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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俊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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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俊忠。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林。

申请执行人陈俊忠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17291.5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