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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安迪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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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迪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强。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怀德翠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冠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迪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