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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优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兴隆精品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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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优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三路建达工业区**厂房整栋208A(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文文。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兴隆精品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勇。

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兴隆精品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