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旭成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业宝。被执行人深圳市煌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旭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煌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煌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煌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29818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绪喜
书记员:周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