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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伟胜与深圳市宝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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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伟胜,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宝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宝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凌建强。

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