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骏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凯帝(上海)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执行的佛山市三水骏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凯帝(上海)商业设施有限公司(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8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凯帝(上海)商业设施有限公司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骏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91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48元,并承担执行费3036.95元。执行中,除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成品及半成品等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外,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来函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骏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震审判员:张丽华审判员:张奚
书记员:刘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